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以下新聞:
 
被控剽竊同學創意而創立Facebook的扎克伯格,賠償了6,500萬美元(約新台幣22.1億)給兩名哈佛舊同學溫克爾曼兄弟。據悉原告人溫克爾曼兄弟,在2003年欲為大學創建一個交友網站,於是找當時正在讀大學二年級的扎克伯格編寫程式。不過,扎克伯格翌年盜用了這個創意,創立Facebook社交網站,並因此而大受歡迎。
 
看到這則報導,雖然不知到法律如何判斷最初的創意來自原告 (有請法律或專利專家分享意見),但是至少覺得頗為安慰。
因為這表示只要你能證明最初的原創來自於你,這樣即使有人剽竊了你的創意,比你先問世,
你的創意智慧權還是可以得到應有的保障和尊重。
而對於想要盜用別人創意的人來說,倒是很好的警惕。
應證了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創意,除了來自你自己的腦袋。
如此說來,或許將創意大膽完整的秀出來是件好事,等於向全世界嗆聲說:(x年x月x日)這是我的創意。
 
在創意的字典裡,沒有先跑先贏的道理,輸贏只在於 誰先想到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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